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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华数诉电信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

来源:新蓝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26 19:42 
核心提示: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是双方争论的重头戏。因为本案涉及到的IPTV业务,是一种利用宽带的有线电视网,其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嘉兴华数电视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华数)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电信)为了一个电视频道的播放问题闹上了法庭。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其实是一场有线电视和网络电视的市场之争。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及网络转播的广播组织权纠纷。3月23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一审判驳回了原告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华数诉电信侵犯独占性广播组织权

嘉兴华数于去年4月将嘉兴电信告上了法院。嘉兴华数诉称,其公司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

但是他们发现,嘉兴电信未经嘉兴华数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嘉兴华数为此认为,嘉兴电信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

为此,嘉兴华数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1.7万元,同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上赔礼道歉。

广播组织权是否涵盖互联网领域

9月6日上午,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广播组织权能否扩大到网络范围,是双方争论的重头戏。因为本案涉及到的IPTV业务,是一种利用宽带的有线电视网,其与传统广播电视的最大区别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广播组织权并不享有网络传播权。”被告律师表示,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广播组织权利既关系到广播组织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在扩张广播组织权时必须非常谨慎。”

对此,原告律师的观点则截然相反:“我国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转播他人节目的就是侵犯了其广播组织权,包括任何方式。”该律师还指出,“如今是数字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肯定是有一定滞后性的。当法律有漏洞时,法官就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一个个判例来维护司法公平。”

“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市场竞争

当然,选取一个频道起诉仅仅是嘉兴华数的一次试水。原告律师在庭审时表示,如果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将会有大量案件陆续起诉。在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上可以看到,原告已经对包括黑龙江卫视在内的60多个频道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公证。

而被告则认为,嘉兴华数诉请制止IPTV的行为,将影响到公众利益,法律不应保护。

“这场官司的背后,是我国‘三网融合’中的利益之争。”被告律师表示,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即要求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打破电视有线网络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各自为战的局面。

为此,在“三网融合”的趋势下,各“网”运营商都想方设法在融合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去年以来,嘉兴华数相=继在嘉兴市各个居民小区进行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整体转换。而嘉兴电信也为此推出了宽带电视套餐,以争取更多的客户。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IPTV业务是否侵犯原告自黑龙江电视台授权而来的转播权,也就是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是否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首先,《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来源于《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上述国际公约未将网络传播行为实为“转播”。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未将网络转播行为视为“转播”。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也就是说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广播组织不享有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是立法的缺陷而是利益平衡的考量。

再次,如将广播组织权的转播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互联网领域,将不利于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实施。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的“三网融合”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及各部门垄断经营,从而为广大用户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IPTV业务系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如果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与三网融合宗旨相悖。

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法院于3月23日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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