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发布(4)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完善市场培育、应用与准入政策。鼓励绿色消费、信息消费、健康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加大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市场培育与引导力度,培育发展新业态。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市场准入的审批管理程序。
2.深化国际合作。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丰富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资投资渠道,不断完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继续支持引进先进的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鼓励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融资。完善相关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在国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开展国际化经营,参与高层次国际合作。国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完善相关市场开放机制,深化民间投资准入改革,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权、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推进环保和资源税费、价格改革;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产品认证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大力推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建立健全推进三网融合的政策和机制,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运营机构转企改制,按照分业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电信、广电监管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推动三网融合高效有序开展。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价格管理、集中招标采购、安全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机制,制定实施有利于绿色生物基产品发展的激励政策。加快制定民用航空工业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空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空域灵活使用机制,优化航路航线和飞行繁忙地区空域结构,推进低空空域开放;完善卫星应用数据共享、市场准入等政策法规;支持智能制造装备首台(套)研发创新和产业化,探索首台(套)装备保险机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新能源发电补贴机制,建立适应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的电网运行管理体系;完善生物燃料、能源化利用农林废弃物的激励政策及市场流通机制等。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有效统筹协调中央、地方和其他社会资源,促进军民融合,突出重点,集中支持本规划明确的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强与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发挥科技重大专项的引领带动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和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加强宏观引导。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对地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息引导和宏观指导,明确不同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重点发展方向。各地要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从当地实际出发,重点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新兴产业,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加强市场信息预警与引导,定期向社会发布战略性新兴行业产能规模、产能利用率及生产、技术、市场发展动向等信息。
(三)培育发展产业示范基地。
依托现有优势产业集聚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向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和产业集聚,建设一批体制机制健全、市场活力大、产业链完善、辐射带动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极。发挥创新资源密集、创新环境良好区域的比较优势,完善创新创业体系,推进先行先试,培育若干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策源地。
(四)完善规划体系。
根据本规划提出的重点方向和任务,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实施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专项规划,明确实施内容和实施机制。鼓励相关省(区、市)联合编制区域性发展规划,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差别化、特色化协同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地方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
(五)加强组织实施。
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工作组,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统计和监测,加强形势分析,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开展后评估;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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