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四十六条惹恼音乐人 协会称有助作品传播(2)
细节操作是最难点
“第四十六条”所引发的问题并非被所有音乐从业者拒绝。“西单女孩”、“旭日阳刚”的翻唱对张韶涵、汪峰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曾轶可(微博)、龚琳娜的成名也与网友的翻唱密不可分。“翻唱”的普及化实际是网络时代的新方式。
不少律师在李广平微博上留言,认为音乐人对于“第四十六条”过分敏感,其实整个“草案”的内容是互为补充、相互平衡的。比如虽然“第四十六条”支持对作品出版三个月后“随意”翻录,为其他歌手提供了便利,但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当涉及翻唱歌手的表演内容进一步传播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规定“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由组织者或者演出单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也就是说,理论上当前基本不赚钱的录音版权部分虽然没有被“草案”保护,但真正赚钱的“演出版权”部分还是握在著作权人手中。
音乐人无法完全信任的,还是“音著协”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这让版权法理论与现实容易脱节。特别是当其中涉及利益时。音乐人小柯撰文表示:“第四十八条中的‘费用及时转付’有没有代理费应明确。据我所知现在代理费在20%左右,无疑‘商业利益’在此起了重要的暗流作用。”
在此背景下,音乐从业者也希望利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好时机”寻求改进。宋柯在“千言书”的结尾也谈到“草案”中“试听作品”概念的引入、“播放权”的增加以及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的改变,称这些是与时俱进的表现。他进一步建议“第四十六条”中恢复原来“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内容。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秘书长金兆钧(微博)还建议把第四十八条中的“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详细具化为“在该组织最短版税分配期内及时转付”,并建议赔偿上限大幅提高至“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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