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规制视角下的动新闻再思考(2)
二、“分级制”处理折射政府管制与法制监管困境
在动新闻事件中,政府通过警告、罚款以及提请处理等方式介入对苹果动新闻的管理。但一年之后再看这些试图平息事件的处理方式,问题仍在、尴尬重重: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参考下,政府的警告和罚款,仅仅沦为一种“震慑”;只是在特定新闻前贴上“限”字标签、实际无法真正拦截内容的“分级制”处理,也近乎形同虚设。
2009年11月,台北市市政府以《苹果日报》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和动新闻有色情暴力成份为由,先后两次重罚壹传媒共100万新台币,并要求“动新闻”采取分级。
所谓“分级制”是指根据台湾《计算机网络分级处理办法》将计算机网络内容分为限制级与非限制级,限制级内容包括暴力、性行为、性侵等,业者须标示分级标识,避免儿少接触到不妥内容。采取分级后,限制级“动新闻”在视频开始前出现“限”字,同时出现“我已满18岁”和“我未满18岁”的字样 。然而,网络点击和手机下载并不需要身份验证,选择权还是落在受众手中,受众若缺乏自律,点选“我已满18岁”字样的图标,依然能进入观看,这便使得分级制形同虚设。
比起传统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网络信息数量庞大,通过审核进行分级在台湾独特的政治生态下并不现实,但网站形式化的“自行分级”实际起不到任何作用,在苹果的新闻网页上,很多动新闻反而因为贴上了“限制级”的标签而吸引了更多的眼球。
另一个问题是,“分级制”原本用于影视内容,“动新闻”是否适用这一制度?台湾师范大学大众传播研究所教授胡幼伟认为,分级等同承认动新闻不是新闻,因为“全世界新闻都一样是普级”;台湾NCC委员也强调,新闻只有普通级,没有限制级,动画新闻只有能登不能登的问题,没有分级的问题。新闻是普及性的公共品,不应存在接收限制,把“分级制”移植到“动新闻”上,反映出政府对数字化时代新的新闻样态监管的“无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到位。
“动新闻”事件促使台湾立法委员会修订《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其更名为《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并新增“媒体报道中不得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节和性行为”的条文,违者最高可罚款15万新台币 。但针对动新闻这种新型新闻样态的监管,不仅仅与传统新闻媒体有关,还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商、电信业务经营者、广告主及广告联盟等,如何在立法中明确这一链条上相关利益方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为追究其责任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可操作性,便成为了法律监管和行政约束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
三、针对动新闻的制播规范与标准的建构
针对动画科技在新闻画面上的运用,台湾有学者提出一套《新闻动画处理规范与标准》(周庆祥,2010) ,藉以规范媒体动画内容的使用,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该规范基于新闻专业伦理,分别从新闻动画制播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两方面,为媒体内部的特定新闻题材处理和媒体主管机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和准则。其中,针对动新闻大量使用的两大题材——自杀新闻和犯罪新闻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准则:“自杀新闻处理准则”包括3条规定,分别是:一、新闻动画不应对自杀事件做过度细节的描述与说明;二、新闻动画不可对该自杀行为与自杀者予以同情、肯定与颂扬;三、新闻动画处理应避免详述自杀方法、过程及如何取得自杀物品工具之方法。“犯罪新闻处理准则”包括8条规定,分别是:一、新闻动画在处理犯罪内容时,除提醒民众避免再度受害外,尽量不描绘犯罪手法及细节;二、新闻动画在处理犯罪内容时不夸大、不渲染,不将罪犯描述为英雄;三、新闻动画在处理犯罪内容时,应避免使用惊悚或与新闻无关的音效或配乐;四、处理犯罪过程,无法取得或重建,应避免使用类戏剧的动画手法处理;五、新闻动画在处理有关暴力呈现方式,应避免以夸张或刺激方式处理杀人、拷打等暴行问题;六、新闻动画在处理暴力及血腥行为时,被害人受虐以及强暴等画面应尽量避免;七、新闻动画应审慎处理赌博、麻药、杀伤手法等内容,避免详细报导诱拐等案件之犯罪手法;八、新闻动画在性犯罪之呈现,不得全裸,避免过度官能刺激与猥亵之表现。(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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