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主角应是市场力量 而非仅仅依靠政策
作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一项重要的媒介融合业务,IPTV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发展反而更像是一条山间流淌的小溪,起初若隐若现、低眉宛转,继而波澜起伏、忽徐忽疾。在我国IPTV业务的发展过程中,能够激起市场波澜的,往往不是IPTV业务运营方的市场举措,而是政策制定方所发布的一项又一项关乎IPTV业务未来发展的管理政策。在我国IPTV业务的命运交响曲中,这些管理政策扮演了命运敲门人的角色。今年6月21日广电总局的广发[2012]43号文,即《广电总局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扮演了这样的角色,在其影响下,百视通在资本市场上演了戏剧性的一幕。据报道,6月27日,百视通(600637)大跌8.91%,5家机构一日内狂抛1.18亿元,约合近880万股,6月28日,该股又跌5.15%。
其实,如果逐字逐句对广发[2012]43号文进行细读,会发现在其字里行间虽然也掩藏着许多未便明说之意,但是其政策逻辑却是异常清晰的。首先,该文件强调了我国IPTV业务的可管可控原则,并在管理体系上对此保持了一贯的坚持,进一步明确了要建立健全IPTV安全播出和安全传输保障体系的思路;其次,该文件对广电系的产业角色给予了明确确认,保持了广电系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两个层面在IPTV业务中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的持续性。比如强调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要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推进部署,落实全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统一建设要求,健全完善节目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子系统,实现IPTV集成播控平台对IPTV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的播控管理。最后,该文件对于IPTV业务的传输方并未给予充分重视,进一步明确了传输方在IPTV业务中的边缘位置,明确了IPTV传输服务牌照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广电总局申请。
从广发[2012]43号文的思维模式来看,可以看到如下几点:一是该文件所体现的主要是产业分立时代和传统电视时代的思维模式,尚未充分体现新媒体业务以自由、开放为核心的互联网精神,所呈现的仍是高度管控的管理模式,而非互联网传播环境下以开放创新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高度管控的政策框架之下,我国IPTV政策和市场的脱节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IPTV牌照管理的发展思路之下,所掩盖的是支离破碎的IPTV运营体系,以中央、省级两级架构为核心的IPTV运营体系的利益逻辑并不合理,我国IPTV的市场乱象尚未得到有效梳理。三是该文件并未充分体现媒介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实质,其所设定的截然分割的业务边界并不利于在三网融合环境下推进广电、电信和互联网各方在融合业务开展方面的双向进入。四是在我国现有IPTV管理政策的塑造和引导下,我国IPTV业务领域虽然可以以播控方式维系现有体系的运转,但是难以以创新的方式推动该业务领域取得更大发展。五是我国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运营商在IPTV业务运营结构中依旧处于被边缘化的位置,巨大的市场能量、开放的运营体系、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完备的市场体系无法在三网融合进程中淋漓尽致地发挥更为充分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三网融合以及IPTV业务发展进程中,虽然管理政策的命运敲门声也很重要,但是更有价值的却应是以管理政策为契机,打开窗、推开门,发挥各方力量的优势,使IPTV业务成为推动融合业务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点,从而使市场之手大发其力。在我国三网融合以及IPTV业务发展舞台上,扮演主角的应该是以市场力量为主的产业运营者的创新之力,而非仅仅依靠管理政策的敲门之声。
(责任编辑:韩杰)-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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