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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广电机顶盒捆绑销售工商处罚行政复议失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6-27 16:03 
核心提示:在没有告知用户的情况下,违反《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中的新用户当月免费试看规定,违规向用户收取费用。目前,工商机关已经针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并要求相关经营者停止滥收费用行为。

6月13日,福建省泉州市政府针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广电)捆绑销售机顶盒、智能卡案行政复议事项,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复议申请人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维持被复议人泉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一”配对行为属于限制竞争

行政复议过程中,泉州广电提出,将机顶盒和智能卡一一配对后提供给用户,是因广电网络现有技术局限的要求,也是落实、执行《福建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等政府相关文件的结果。另外,泉州广电认为其办理用户开户的业务流程并没有强制规定用户必须购买泉州广电提供的机顶盒,请求撤销泉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泉州市工商局辩称,上述相关文件要求广电网络经营单位对机顶盒和智能卡进行统一招标后提供给用户,但均未明确要求将机顶盒和智能卡一一配对后再提供给用户。泉州广电把统一招标后提供给用户等同为将机顶盒和智能卡一一配对后提供给用户,属于偷换概念。

至于泉州广电是否强制规定用户必须购买其提供的机顶盒问题,泉州市工商局指出,工商机关针对消费者的询问笔录和泉州广电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都清楚表明,消费者开户时必须购买泉州广电的机顶盒,否则无法开户。泉州广电设置了将机顶盒和智能卡一一配对,在录入的机顶盒号码必须与泉州广电已经录入到其仓库中的机顶盒号码相符合才可开户的流程。同时,对于其他开户方式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这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机顶盒的权利,在客观上也排除了其他机顶盒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市场。

泉州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支持了泉州市工商局的认定意见,认为泉州广电“一对一”配对行为存在市工商局认定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市工商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电视信号传输领域问题不少

“一对一”配对行为被查处让消费者拍手称快。自泉州广电捆绑销售机顶盒、智能卡案发生以来,记者陆续采访了多名消费者。有消费者称:“我买了电视机顶盒一体机,本来只需要买一个电视智能卡即可,结果被泉州广电营业厅告知,要买智能卡必须和机顶盒一起买才能开户,低价位的机顶盒还没有货,只有高价位的才有货。这种行为被查处真正保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认为,广电公司作为从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的公用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设置消费壁垒,排除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扼杀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还有专家指出,未来的竞争是跨行业、跨区域的,某些公用企业依赖原有的强制性营利模式,不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扼杀产品创新和市场良性机制,必将被市场经济大潮所淘汰。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公用企业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督促公共企业建立创新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除了“一对一”智能卡配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永春分公司及安溪分公司因为“模转数”(模拟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中滥收费用被当地工商机关查处。工商机关查明,永春广电分公司及安溪广电分公司在向有限数字电视用户推广业务时,在没有告知用户的情况下,违反《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中的新用户当月免费试看规定,违规向用户收取费用。目前,工商机关已经针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并要求相关经营者停止滥收费用行为。

整治公用企业行业不正当竞争新进展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部署开展重点整治公用企业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行动。其中,有线电视台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必要的服务或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强制收取用户未使用有线电视前的不合理费用等行为成为整治重点。(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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